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102年5月1日實施
近年來成屋買賣糾紛時有所聞,為促進公平合理的成屋買賣契約內容,確保消費者購買成屋的權益,內政部於去(101)年10月29日公告「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成屋買賣契約的準據。為讓業者有所遵循,便利其調整因應,給予6個月的準備期,訂於本(102)年5月1日實施。
企業經營者(建商)所預擬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,需依內政部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。若發現有業者不遵守相關規定,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開罰,最高可罰新台幣150萬元。
一、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訂定重點,包括:
1.企業經營者應讓買方攜回審閱契約條款的期間至少5日(契約審閱期)。
2.各期付款的款項可分為簽約款、備證款、完稅款、交屋款(付款約定)。
3.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之處理方式(貸款處理)。
4.買賣標的應繳納稅費負擔之約定(稅費負擔之約定)。
5.賣方應擔保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無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(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)。
6.買賣雙方逾期交屋或付款之違約賠償責任,其解除契約者,違約金不得超過房地總價15%(違約之處罰)。
另以附件方式訂定「建物現況確認書」、「承受原貸款確認書」、「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」、「按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」,由買賣雙方於簽約時一併確認建物現況、承受貸款、登記名義人及核課土地增值稅等事項,以避免日後發生成屋買賣糾紛。
二、不得記載事項,包括
1.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。
2.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,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。
3.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。
4.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「受益面積」、「銷售面積」、「使用面積」等類似名詞。
5.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205條所訂20%年利率之利息。
6.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。
7.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等。
「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於今年5月1日上路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查核業者使用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,如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,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查,命其改善;違反者可依消保法第58條開罰;逾期不改善時,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可連續罰。
Subscribe to:
Post Comments (Atom)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