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riday, April 4, 2014

所有權人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計算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規定

所有權人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計算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規定
法律依據: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
日期文號:財政部100.08.16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 
主 旨: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,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,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,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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